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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核定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3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将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工业、商业”修改为“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旅游、娱乐、桑拿业”修改为“娱乐业”。
二、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表修订如下: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4

制造业

7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6

交通运输业

10

建筑业

8

饮食业

10

娱乐业

16

其他行业(中介服务除外)

10

其他行业-中介服务业

20


企业上年度自结应税所得率高于上表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的,主管税务机关除按差额补征上一年度少征的税款外,还应调整其当年度应税所得率,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自结应税所得率,如企业上年度自结应税所得率高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同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最高标准的,当年不予核定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0月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