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深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和《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粤府办〔2011〕10号
)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本公告有效期五年。
附件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解读.doc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9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