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0年4月24日    税三〔1990〕229号

USHUI.NET®提示:1、根据穗地税函[2004]137号文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停止关停企业闲置和尚未利用的占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审批。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0]67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省税局补充意见的第三点精神,对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照顾的,市局明确减免税审批权限如下:

分(区)局经管的每户年减免税额在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县局经管的每户年减免税额在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的,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填写“地方各税减免申请表”(一式四份),报分(区)局、县局审查批准。同时抄报市局一份备案。超过上述金额的,由分(区)局、县局提出意见,转报市局审批。

上述规定,请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一并执行。

附件:如文

广州市税务局

附件: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0年1月25日    粤税发[1990]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的规定,第六点、第九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省局补充意见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废止转发正文的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废止补充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