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的通知
琼市监规〔2025〕3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三亚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所:
《海南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已经省局2025年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含第1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核准规则》)以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海南省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
第二条 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是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承担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 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样式见本细则附件A)后,方可在核准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本细则施行前已取得的资质,在有效期内适用于本《核准细则》的同类核准项目,核准项目范围见本细则附件B。
第四条 实施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的部门为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核准证有效期4年。
第六条 乙类检验机构承担以下保障义务:
(一)在核准的区域内履行特种设备保障检验职能;
(二)按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承担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其他保障性工作;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政策。
第二章 核准条件
第七条 乙类检验机构核准应当满足《核准规则》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乙类检验机构应按照《核准规则》里附件F的要求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效实施。
第九条 乙类检验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技术负责人,熟练掌握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
2. 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备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3. 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
第十条 乙类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满足《乙类检验机构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见本细则附件C)中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人员配备要求,此处人员是指与检验机构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并由检验机构出资缴纳唯一基本养老保险,在检验机构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和办公地点,履行岗位职责和有可追溯工作见证的人员。(注 1)
注 1:检验机构聘用的已退休持证人员,可以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但不能作为检验机构核准的资源条件。
第十一条 乙类检验机构人员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为聘用的检验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其执业单位为申请单位;
2.为聘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购买工伤保险,鼓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3.任用持有相应项目、级别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4.有计划地开展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持续保持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5.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执业和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乙类检验机构人员培训应满足以下要求:
检验人员应当接受过不少于24学时/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培训不少于16学时/年。
第十三条 乙类检验机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检验场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检验场地和设施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每个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m²;
2.申请气瓶定期检验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均应当满足 检验工作需要,每个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300m²;
3.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检验场地应当配备固定的影像记录设备,确保检验过程实现清晰可追溯的影像记录,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定期检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可以租 赁,同一检验场地和设施不得用于不同检验机构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质。
第十四条 乙类检验机构配置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本细则附件D中相应项目对应的“检验设备配置”要求,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权,移动式压力容器 RD4、RD5 项目要求的残气和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抽真空及充氮置换装置可以租赁。
第十五条 乙类检验机构配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且有现行有效的正式版本。
第十六条 乙类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业绩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申请延续核准的,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业绩。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采取报告评价、跟踪检验过程或者采信能力验证结果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相关检验能力和业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