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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建招〔2017〕15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宜春市城管局,省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

  为了促进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应用,规范其招投标活动,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应用,规范其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6〕7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 ( 赣府发〔2016〕34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我省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装配式建筑应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发包方式应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不需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技术复杂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第五条 经核准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采取资格预审方式,除按照我省有关资格审查规定设置资格条件之外,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将类似工程业绩、相应构件的生产能力、信息化管理水平等作为资格审查条件。

  第六条 评标办法可以采用报价承诺法、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评审因素除执行设计、施工招标相关规定外,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相应增设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构件生产能力、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施工企业的信誉和业绩等评审因素。

  第七条 招标人可按以下要求确定构件供应方式:一是构件供应商作为联合体成员参加投标,投标文件附分工明确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由中标人在中标后向构件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八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应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