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商务厅等11部门关于促进湖北省二手车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鄂商务发〔2025〕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促进我省二手车流通高质量发展,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进一步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
(一)完善二手车经营主体注册登记。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销售企业等经营主体应当符合《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销售企业经营范围应当分别登记“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和“汽车销售”。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标明“二手车交易市场”字样。(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州人民政府,不再单独列出)
(二)落实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制度。经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简称“应用系统”)备案基本信息。备案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信息更新。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依托应用系统做好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销售企业等备案管理工作,及时通过应用系统核对确认并上传备案信息。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信息。对符合法定形式、备案材料要件齐全且真实有效的二手车流通企业,应予备案;对不符合法定形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不予备案。市州、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督促指导已备案企业按要求通过应用系统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等。对不按规定备案或报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三)加强二手车发票和交易登记管理。二手车销售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卖方不通过二手车销售企业或拍卖企业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销售企业、拍卖企业应如实开具发票,不得虚开发票金额,发票金额要与相应的交易合同金额保持一致,并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已备案二手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并销售的,可以按规定向卖方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以上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销售企业、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相关交易登记手续。(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鼓励各地开展二手车流通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销售企业等分级管理规定,根据企业诚信、规范经营、服务质量和日常监管等情况,对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县级以上商务、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依据职责,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维护二手车市场秩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壮大二手车经营主体规模
(五)完善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各市州从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和便利二手车交易角度出发,科学布局和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鼓励企业法人按照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等行业标准,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提供二手车交易开票、鉴定评估、转让登记、保险纳税等全流程服务,支持建设车辆检测和整备设施完善、服务流程统一规范的区域性品牌二手车交易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二手车销售企业可以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外注册设立并开展经销活动。落实已备案二手车销售企业收购二手车“反向开票”、按照“库存商品”进行会计核算以及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便利转让登记办理等措施。执行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二手车销售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完善配套设施和相关服务,开展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引导二手车销售由经纪转经销,加强主体培育和融资贷款等金融服务保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金融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新车、二手车流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引导新车销售企业加快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利用现有营销渠道、质量认证、品牌服务等优势,拓展二手车经营范围,积极开展车辆置换业务,推动新车、二手车业务一体化运营、规模化发展。鼓励实体二手车经营主体数字化转型升级,推广“互联网+二手车流通”模式,开发网上交易功能,发展线上展销、网络拍卖等交易方式,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二手车流通经营行为
(八)开展二手车服务明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销售企业、拍卖企业等应当在经营场所标示交易服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标示或事先约定以外的费用。二手车销售企业应当自行或通过第三方机构核实所售车辆状况,如实填写车辆状况表并在车窗醒目位置展示,通过互联网销售二手车的,应当在二手车销售页面的醒目位置以显著方式展示。车辆状况表应当包括车辆基本信息、价格、重要配置、车辆行驶里程、保修服务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核对二手车交易信息。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并合法持有车辆权属证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销售企业、拍卖企业等在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前,应当通过应用系统准确采集并及时报送相关交易信息;在办理二手车交易时,应当查看交易车辆,核对交易双方当事人和车辆的相关信息及凭证等,确认交易真实性。(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依法签订相应合同,约定买方、卖方和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合同行为公平合理。二手车销售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是否提供保修服务,提供保修服务的,应当明确承担人、范围、期限、修理和解决争议方式、违约责任条款等内容。推行使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鼓励对二手车交易实施电子合同或网上签约管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办理二手车交付凭证。二手车卖方应当及时按合同约定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车辆相关凭证主要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与车船税缴付凭证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销售企业、拍卖企业等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档案,鼓励二手车交易档案电子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二手车便利交易措施
(十二)优化二手车交易服务。简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不得违规增加限制办理条件,整合二手车交易、纳税、保险和登记等流程,开展“一站式”服务,提升交易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落实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措施,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可以在车辆转入地或转出地办理转让登记,机动车档案资料实行电子化网上转递,买卖双方可选择在车辆原登记地或者买方住所地进行交易、开具发票和办理车辆查验、登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障二手车自由流通。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可在全省范围内办理迁入手续,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