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意见
2013年7月4日 粤地税函[2013]61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
委托代征是税款征收的一种方式,对于加强零散税源的
征管有着一定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
办法》全面规定了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委托代
征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委托代
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对委托代征工作的认识,抓紧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做好委托代征事项的公告
为了使纳税人充分了解代征人的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相关内容,《
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税务机关对代征人的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公告。对于现有的委托代征单位,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尽快进行公告。对于新增的代征人,要及时予以公告,动态更新代征人名单。
三、做好有关工作的衔接
《
办法》施行后,《
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
》从201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各地从2013年7月1日起要严格按照《
办法》要求加强委托代
征管理,并对委托代征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对于2013年7月1日后新委托的代征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对于现有的委托代征单位,凡是已经到期的,如要继续委托代征的,要按照《
办法》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关手续;2013年12月31日前未到期的,要于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按照《
办法》要求,省局制定了《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详见附件),供各地使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
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
甲方(委托单位):
地址: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加强地方税收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税收委托代征的代开发票业务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发票管理规定),委托乙方代开发票。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开发票的内容如下:
(一)代开发票的种类:(票种,发票名称)
(二)代开发票的对象:(代征范围所对应的收付款双方)
(三)代开发票的内容:(行业类别,核定的开票项目等内容)
(四)代开发票的方式:(通过发票在线系统/自开发开票软件/其他方式开具)
三、本协议应与委托代征协议书一并使用。对应的委托代征协议书编号为: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