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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行、纳税人四方协议的公告【全文废止】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行、纳税人四方协议的公告【全文废止】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放管服”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17〕146号)文件要求,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联合签署税银协议,实现线上线下一方签署双方互认,具体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协议书》,签订方式由原来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签订,统一调整为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联合签订。实现纳税人一次签约,即可同时办理国地税委托缴税业务。

二、公告实施前已分别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协议书》的纳税人无需重新签约,可在涉及办理扣缴税款账号变更业务时再重新签订四方协议。

三、四方协议由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印刷,纳税人可在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四方协议文本。

四、已实施四方协议的博罗县国家税务局、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继续按照《博罗县国家税务局博罗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国税、地税、银行、纳税人四方协议的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31日

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款四方协议书

协议书编号:

甲方(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识别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开户银行(金融机构)名称

缴税(费)专用帐户名称

缴税(费)专用帐户

乙方(纳税人开户银行、金融机构)

开户银行(金融机构)名称

开户银行行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清算银行名称

清算银行行号

丙方(国税局)

主管国税局机关

国税局机关代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丁方 (地税局)

主管地税局机关

地税局机关代码

TIPS

ETS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丁四方经磋商,就甲方应缴税(费)委托乙方划转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从甲方上述缴税(费)账户、账号中,根据甲方申报的税(费)款信息和国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应征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其他涉税款项,划缴甲方应缴税(费)款到相应级次的人民银行国库。

二、缴税(费)账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或变更经营地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时,应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向乙、丙、丁三方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协议书》。

三、甲方应保证在办理每一项缴款的涉税事项时,缴税(费)账户内有足够存款余额。因甲方缴税(费)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未按法定期限申报造成乙方无法及时划缴税(费)款而导致应征的税款不能依期足额入库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丙方或丁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局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从各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丁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纳税人公章或签名)

(银行公章)

(国税局印章)

(地税局印章)

(个人账号持有人签名)

签订时间:年月日

备注: 一、甲方需提供:1.单位纳税人:《机构代码证书》和银行印鉴卡的正本及复印件(盖公章)。2.个人纳税人:帐号持有人身份证和银行印鉴卡的正本及复印件。二、1.乙方“银行印章”处,盖公章、业务专用章等均可。2.乙方需将纳税人的信息维护到内部TIPS业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