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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规〔2024〕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农机化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及预算安排的用于提高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效能、促进农机化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到期前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农机中心对政策实施效果开展全面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符合事前绩效评估要求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农机中心要按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

第四条  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中心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自治区农机中心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制定、资金监管等,督促自治区农机中心落实相关政策并开展实施工作。

自治区农机中心负责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具体实施工作,研究提出分配建议方案,专项资金规划和年度绩效目标、工作计划,牵头向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报送任务计划,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组织、指导、推动和监督农机化生产发展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任务完成,做好专项资金管理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绩效信息公开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市、县(市、区)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机部门)负责项目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审核验收、专项资金管理、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按要求在本市、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做好资金和项目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机社会化服务、糖料蔗良法技术推广补助、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优势特色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创新示范建设、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区域性水稻产业中心建设、畜禽水产养殖机械化、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支出方向,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支持农机化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实施。

第八条  农机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用于对开展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机化服务组织及个人进行补助。

补助对象:在全区开展水稻、大豆、玉米、糖料蔗等粮油糖主要农作物及水果、蔬菜、药材等优势特色农产品机械化作业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补贴方式:先服务后补助,直补到卡(账)。

第九条  糖料蔗良法技术推广补助支出主要用于糖料蔗机械化生产作业环节的补贴及制糖企业收购机收蔗的奖补。

补助对象:糖料蔗种植主体,开展糖料蔗机械化作业服务组织和个人,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个人,广西区内收购机收蔗的制糖企业。

补贴方式:实行先作业后补贴,直补到卡(账)。

第十条  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为实现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高效机收所必需的各类费用。

补助对象:全区从事糖料蔗生产服务、科研的单位、个人。

第十一条  优势特色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创新示范建设支出主要用于为实现优势特色农作物示范基地生产全程机械化所必需的各类费用。

补助对象:全区从事优势特色农作物、农产品生产、科研的单位、个人。

第十二条  区域性水稻产业中心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水稻产业中心机械设备购置、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技术培训、专家聘请、项目验收等。

补助对象:全区从事水稻生产、加工、科研的单位、个人。

第十三条  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农机专业合作社机棚库建设补贴及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奖补。

(一)农机专业合作社机棚库建设补贴主要用于补助广西境内农机合作社自筹资金新建棚库。

补助对象:全区自筹资金新建机棚库的农机专业合作社。

补贴方式:先建后补,直补到卡(账),同一机棚库只能补贴一次。

(二)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奖补主要用于对建设达到补助条件的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奖补。

补助对象:全区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农机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公司或组织。

补贴方式:先评后补,直补到卡(账)。

第十四条  畜禽水产养殖机械化支出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引进、研发、试验、示范、推广畜禽水产绿色高效养殖生产急需的机械设备与建设所需的附属设施,适当补助标准化场舍改扩建、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

补助对象:全区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十五条  其他农机化生产发展支出指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支持农机化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的项目,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中心商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弥补经营性亏损、偿还债务以及其他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等与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七条  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根据支出方向不同,采取因素法分配、项目法分配等不同分配方式。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要符合部门发展规划,并适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划、规定和国家农业农村部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对有明确补助标准、补助办法以及任务量相关的支出项目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因素法分配的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工作成效等。基础因素包括农作物面积、产业产值、农机具数量等。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包括重大规划任务、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实施任务等,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具体确定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测算分配资金。工作成效主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情况、审计等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九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要遵循“规划主导、竞争立项”的原则,并实行项目库管理和“自主申报、县市逐级审核、自治区组织评审”的流程。

(一)自治区农机中心根据每年工作安排适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企业或者实施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及相关规定向所在县(市、区)农机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县(市、区)级农机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实,并将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市级农机部门申报;市级农机部门按照申报指南等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和筛选后,确定拟推荐项目向自治区农机中心申报。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文件合法、合规性负责。

(二)自治区农机中心采用竞争立项的方式确定受支持项目。先由自治区农机中心对各地所申报的项目进行政策性、合规性审查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结合农机化事业发展规划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等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对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自治区农机中心根据评审意见和自治区年度该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等因素确定拟补助项目名单并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于经过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出年度部门预算项目初步安排建议。

(三)专项资金项目论证和评审、项目库管理要求等,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纳入自治区本级预算的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自治区农机中心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审核下达当年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符合提前下达条件的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自治区农机中心应于每年11月前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审核下达。同时,自治区财政厅、农机中心在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文件印发后20天内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机化生产发展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