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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24〕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规范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采集汇交和共享应用,强化国土空间治理能力,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土地调查条例》《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是指与国土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可以为多个行业、多项业务提供支撑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包括基础测绘数据,基础地质数据,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湿地、海域、海岛等基础调查数据,以及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的行业专题国土空间基础数据。

  第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的采集汇交和共享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集约建设、统一标准、全面汇集、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采集汇交、共享应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空间基准、行政区域界线与代码,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空间基础数据库”)是智慧海南、数字政府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统一底座,负责统一全省国土空间底图、底线和底数。

  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基平台”)是“空间基础数据库”统一管理平台,各单位结合工作需要,依托该平台开展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应用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在确保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安全的基础上,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建设,建立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共建共享机制,保障对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建设和更新的投入。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海洋厅依职责负责统筹实施全省基础调查数据的采集、汇交和共享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海洋厅、省地质局依职责负责统筹实施全省基础地质数据的采集、汇交和共享等工作;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统筹实施全省基础测绘数据采集、汇交和共享等工作;其他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行业专题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的采集、汇交和共享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营商环境建设厅依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各单位汇聚和共享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省大数据发展中心指导支撑各单位通过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共享国土空间基础数据。

  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空间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空间基础数据库”的管理和运行维护。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国基平台”的建设,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国基平台”的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三章 采集汇交

  第十条 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的采集和生产应当遵循一种数据一个来源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开展采集汇交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基础测绘数据、基础地质数据、基础调查数据有采集需求的,有关部门在年度计划审核或批准立项前应按数据类型充分征求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第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牵头组织省海洋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地质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国土空间基础数据汇集目录(以下简称《汇集目录》),并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依法委托第三方收集和产生的、依法采购获得的、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应当按照《汇集目录》经数据处理后统一汇集到“空间基础数据库”。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按职责及时更新并按要求汇集。

  第十四条 国土空间基础数据汇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数据标准规范汇集数据,并对汇集的数据质量负责,确保汇集数据内容完整、逻辑一致、空间基准正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同级各有关单位汇集行业专题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在确保数据安全保密和产权清晰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投资开展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采集并将数据成果统一汇集到“空间基础数据库”。

第四章 共享应用

  第十六条 财政资金投资采集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共享的数据资源之外,均通过海南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在政府部门间共享使用,非涉密但敏感的数据应当进行脱敏加工后再共享使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在智慧海南、数字政府等方面的应用,提升宏观决策和调控水平。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在教育、医疗、交通、文旅、生态环境等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服务智能化和精细化水平。

  鼓励社会公众通过省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申请、利用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开展公共服务开发应用,其开发应用按《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和本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