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新地税发[2012]30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
)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不论是自营或出租的,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二、各地已按照简易集贸市场给予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即执行财税字[1987]3号第三条(自治区地税局新地税三字[1994]006号)和(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