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2019年修订版】
(1994年6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 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减轻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和其他特定人员的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人,指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的人员;
(二)孤老人员,指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及其以上且无子女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