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2014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以下简称骑楼街区)的保护、管理与利用,传承骑楼
建筑风格和促进骑楼文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骑楼街区及其骑楼
建筑的保护、管理与利用适用本条例。
骑楼街区东起石鼓路、大东下路、阜民路、南环路,北往大中路、北环路、桂北路至龙母庙,西、南至四坊路、九坊路、五坊路、小南路、南堤路、大南路、西江一路、西江二路所围合的区域,具体保护范围详见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图。
骑楼街区分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第三条 骑楼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梧州市人民政府负责骑楼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将骑楼街区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骑楼街区保护协调机构,协调、指导、监督骑楼街区保护工作。
梧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消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商务、工商、文物、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骑楼街区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骑楼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骑楼街区的保护和建设。
第六条 梧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骑楼街区保护资金的筹措工作,确保和推进骑楼街区保护可持续开展。保护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三)骑楼街区保护和综合整治项目业主单位通过骑楼街区内合理的商业运作方式获得的部分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梧州市人民政府在开展保护骑楼街区工作中,可以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第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骑楼街区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骑楼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制止、举报损害骑楼街区的行为。
第九条 骑楼街区保护总体规划由梧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梧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梧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骑楼街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 在骑楼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骑楼
建筑,不得对骑楼传统格局和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骑楼街区重点保护区内
建筑物重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进行,保持骑楼
建筑风格。
经批准的骑楼街区一般保护区的
建筑物重建,应当与周边骑楼
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十二条 骑楼街区重点保护区骑楼
建筑修缮和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要求,不得改变骑楼
建筑风格。
第十三条 骑楼街区重点保护区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骑楼
建筑风格的保护要求,对骑楼
建筑物进行修缮和保养。
第十四条 骑楼街区
建筑物所有权人确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梧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愿意迁出骑楼街区外居住的,政府可以采取收购、置换产权等方式予以保护利用。
出售由政府给予维护和修缮补助的骑楼
建筑,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以优先收购。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或者购买骑楼
建筑物,对骑楼
建筑物进行保护利用。
第十五条 骑楼街区的广告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范标准设置。
广告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设置的规范标准由梧州市人民政府市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梧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骑楼街区重点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梧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骑楼文化、民俗文化,举办骑楼传统文化活动,展示骑楼文化产品和民间工艺。
传承和保护老商号、传统特色商品以及其他骑楼文化元素。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骑楼街区内兴办文化商店、茶楼、粤剧社等与骑楼文化相适应的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以及其他相关产业。
第十九条 在骑楼街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骑楼
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骑楼
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