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汕自然资发〔202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已通过市司法局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矿业权网上交易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网上交易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公开方式出让、转让、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原则上必须采用网上交易方式实施,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承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矿业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方(转让方、出租方)作为委托方委托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按规定发布出让(转让、出租)公告以及出让(转让、出租)标的的交易条件等交易信息,利用电子交易平台接受竞买人的竞买申请、报价(竞价),根据网上报价(竞价)结束时的网上报价(竞价)结果确定权利人的行为。
第五条 电子交易平台由信息发布、竞买申请、竞买保证金缴纳、竞价资格确认、网上报价、网上限时竞价、结果公示等部分组成。
第六条 知晓申请人、竞买人信息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系统有关的信息。
第二章 交易项目受理与信息发布
第七条 网上交易公告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广东省土地市场网》、《汕头日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交易机构的门户网站发布。网上交易涉及公告内容由委托方提供,委托交易机构发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发布的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矿业权交易条件及使用条件和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竞买须知、成交确认书文本、出让(转让、出租)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信息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发布。
网上交易公告可以是单宗公告,也可以是多宗联合公告。
(一)委托方应对委托交易项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确保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交易机构发现委托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瑕疵的,应将相关意见及时反馈委托方,委托方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网上交易公告应当至少在报价开始日前20日发布。
第九条 网上交易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影响宗地或矿业权价格的重要变动,应重新发布公告。
第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应自行上网浏览或现场踏勘了解网上交易标的的相关信息。委托方对网上交易标的进行现场标识,委托方和交易机构不组织现场踏勘活动。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首次进入汕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应先注册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账号,登录后方可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的网上交易。
第十二条 在申请竞买之前,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交易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让(转让、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公告、出让(转让、出租)须知、出让(转让、出租)标的的相关信息、交易规则、交易条件、出让(转让、出租)合同、其他相关法律文书格式内容等所有已经在网上公示的文件(以下统称交易文件)。
申请人对交易文件有疑问的,可向委托方或交易机构咨询。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竞买的,应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账号登录后,向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竞买申请。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所占投资比例。
申请人竞得标的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在向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竞买申请前,先登录“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申请取得《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同时应向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拟成立新公司的企业名称。若竞得,应提交新公司拟成立时间的声明书,声明书应包括:股东组成、出资比例等内容。
申请人竞买多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的,应当分别申请。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视为对全部交易文件及交易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同意接受所有交易文件的约束。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电子交易平台随机生成的竞买保证金账户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每个竞买保证金账号只对应一个竞买标的,需要竞买多个标的的,应当分别缴纳竞买保证金。电子交易平台在确认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后赋予申请人竞买资格。申请人未被确认已按时缴纳竞买保证金,或者未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的,不能获得竞买资格。
竞买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网上竞价交易截止时间的前1个工作日。竞买保证金的缴纳时间以电子交易平台确认到达指定账户为准。
第四章 网上报价
第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报价(竞价),是指竞买人在规定的网上报价期限内(即网上报价开始之后、网上限时竞价启动之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自己所认可的交易价格。
网上报价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竞买人依照相应的规则,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报价。报价应当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含首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内,可以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电子交易平台予以接受,并即时更新,视为有效报价。
第十七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能撤回、撤销或修改。
第十八条 在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标的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十九条 依法设定底价的,应当在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30分钟,由委托方指派的工作人员将底价输入电子交易平台。
第二十条 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时,经电子交易平台询问,有竞买人申请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电子交易平台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无竞买人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最高报价人:
(一)在报价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报价有效,该报价人为该次交易的最高报价人;
(二)在报价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电子交易平台显示的报价最高者为该次交易的最高报价人。
在报价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的,该次交易不成交。
第五章 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规定的网上报价期限届满,经电子交易平台询问,有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竞买人申请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电子交易平台以报价期限截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为起始价组织网上限时竞价,并按出价最高者得且最高报价不低于出让(转让、出租)底价的原则确定最高报价人。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应当在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后的5分钟内向电子交易平台提交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申请确认,超过5分钟未提交的,则不能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三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以5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5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电子交易平台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5分钟。
5分钟倒计时截止,网上交易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竞价结果。竞价结果低于底价的,该次交易不成交。
第六章 竞得规则
第二十四条 交易成交的,最高报价人经审查符合竞买资格的,即成为本次交易的竞得人。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出价的,以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时的最高报价人为竞得人。
第二十五条 最高报价人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的1日内从电子交易平台上打印《竞价结果通知书》,并签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盖章确认。最高报价人为联合竞买人的,由联合竞买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最高报价人应当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持《竞价结果通知书》和交易文件要求的有关资料原件到交易机构进行核对审查。核对无误并确认最高报价人符合竞买条件后,竞得人与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应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限内与委托出让(转让、出租)方签订相应的出让合同或转让(出租)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二款所称的有关资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格式的纸质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交易条件中要求提供的资格文件、授权文件、竞买保证金交纳证明、相关声明文件等所有相关材料,联合竞买或竞得标的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六条 交易机构与最高报价人对其所提交的资质材料与交易文件的要求是否相符存在理解分歧的,由本次交易的委托人(即交易标的的处分权人)判断最高报价人是否符合其所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成交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成交价款。
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应当在网上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八条 网上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机构应当将出让、转让、出租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广东省土地市场网》、交易机构的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机构应当发布中止网上交易公告,中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司法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依法要求中止交易活动的;
(二)委托方在网上报价期开始前依法要求中止交易活动的;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使用条件等影响标的价格的重要内容确需调整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机构应当发布终止网上交易公告,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司法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依法要求终止交易活动的;
(二)委托方在网上报价期开始前依法要求终止交易活动的;
(三)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
(四)依法应当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司法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委托方需要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的,应当向交易机构出具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