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三府规〔2024〕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三亚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于2024年12月10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管道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24〕1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总体要求
依托经过成本监审制定的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密切关注天然气上游市场的价格波动,通过建立我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燃气行业稳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气源综合采购价格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入燃气所发生的采购成本;配气价格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配送管道燃气服务的价格。本机制联动范围为我市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企业综合采购价格实施联动。
(二)联动周期
原则上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不少于半年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不少于一年联动,市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适当延长或缩减联动周期。
(三)联动公式
1.非居民用气计算公式: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非居民配气价格
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上期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非居民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非居民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非居民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2.居民用气计算公式: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居民用气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居民配气价格
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居民上期终端销售价格+居民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居民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居民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居民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四)联动方式及条件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结合实际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测算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原则上当居民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0.15元/立方米及以上,非居民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0.10元/立方米及以上时,按同向联动原则,启动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五)联动幅度
原则上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0.30元,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0.60元,未调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居民、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下调幅度不限。
气源采购价格无居民、非居民分类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供气区域内实际用气量、价格水平及承受能力等因素,考虑与其他区域价格衔接,在联动幅度上限内进行合理分摊,确定调整居民、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金额。居民、非居民气价历史积累矛盾较大的,要明确调整目标,分周期逐步调整到位。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暂时中止联动。
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
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