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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优化收费管理政策促进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关于优化收费管理政策促进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鄂发改价调〔2025〕9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卫生健康委、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支持扩大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托育服务可及性,充分发挥收费管理政策优势,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推动普惠托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学前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分类定价管理方式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及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参照现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方式,其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包括伙食(含餐点)费、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含校车)费、外出活动费。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收费标准上限,服务机构在上限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依法自主合理制定和调整。

二、动态优化完善收费政策

(一)明确定价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各市(州)按照公益普惠、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托育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收入水平、市场供求状况、服务机构性质、服务成本、服务类型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上限。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收费项目,由托育服务机构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托育服务收费,参考本园学前教育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中保育费占托育服务成本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5%,各市(州)在完善托育服务保障制度、优化托育财政投入支出结构基础上,逐步降低家庭托育支出。

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可区分不同班型制定。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已公布托育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的,可根据服务机构等级和成本情况分别制定。同一县(市、区)域内相同类别的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应相对统一。有设置分支机构的托育服务机构,各分支机构应执行其所在地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政策。

(二)规范定价程序。各市(州)发改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财政部门根据价格管理权限依法履行定调价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三)加强评估优化。各市(州)发改委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完善托育服务价格监测体系,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以及人力、房租等重要成本变化趋势等情况。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构建多元政策保障支持

各市(州)要积极推进托育服务机构发展,强化师资队伍配备、专业能力建设,指导托育服务机构开展科学保育服务,不断提升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要高度重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工作,加强政策保障支持力度,完善托育服务成本分担机制,落实托位建设和运营补助,落实支持社区、企事业单位、家庭托育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和专项水电气价格优惠等政策。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婴幼儿、孤残儿童等对象,要明确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其他费用优惠减免可参照幼儿园相关政策执行。

四、严格收费行为全程监管

(一)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一是做好收费公示。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会同发改、教育、财政等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名单认定及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发布、收费目录清单的统一集中公示和动态更新。托育服务机构应在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经营场所公示栏等显著位置、招生简章、入托通知、财务信息公开公告中,常年动态公开和更新服务费用目录清单。二是编制收费清单。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性质、标准及依据、服务内容、财政补助及减免政策、执行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三是规范调整收费。托育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各市(州)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示;服务机构根据自身经营及市场供求状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或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

(二)健全财务管理。一是主动接受财务监督。托育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卫生健康、教育、发改、财政、民政、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等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收托、收费、资助等政策,建立健全托育成本、会计核算制度,如实提供成本调查、监审或监管检查所需相关资料。二是规范账务票据管理。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保育费、住宿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使用统一的财政票据;其他服务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或相关部门规定的票据。代收费用资金作为往来资金管理,进入地方财政监管账户,托育服务机构直接支付给相关机构或单位,并按要求提供发票或缴费凭证。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应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管理的发票。三是优化缴费便民服务。鼓励托育服务机构主动公开成本,提供线上直缴相关费用便利服务。

(三)规范收退费管理。相关费用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婴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预收。相关费用清退的方式、途径和时限等应由婴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一是基本服务费收退。服务机构收取保育费、住宿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其中,降低收费标准的,在托婴幼儿按照新标准、执行时间等要求收取。插班生保育费、住宿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保育费、住宿费清退管理由各市(州)结合当地托育服务开展情况予以明确,可参照我省幼儿园保教费相关退费规定执行。保育费与保教费不得叠加重复收取。二是其他服务费收退。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其他费用,遵循“家长自愿、非营利、据实收取、单独建账、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原则,不得与保育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伙食(含餐点)费按照婴幼儿实际出勤天数按天计退。

(四)加强联合监管。对托育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超范围或幅度定价、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发改等部门采取提醒、约谈告诫、成本调查、信用等方式共同加强监管,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五、强化协同联动压实责任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按标准组织认定,严格监督管理。各市(州)教育局会同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加强日常管理,同级卫生健康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和业务指导工作。各市(州)发改委要会同卫生健康委对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具体政策;在出台政策时,要同步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政策平稳落地;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及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湖北省托育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附件

湖北省托育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收费

类型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

备  注

基本服务费

1

保育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保育费由市(州)发改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标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保育费,由服务机构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在托幼儿

保育费与保教费不得叠加重复收取。

2

住宿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宿费由市(州)发改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标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宿费,由服务机构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寄宿制托育服务机构在托幼儿

此标准已包含水电气费及管理等费用,不得再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服务费

3

伙食(含餐点)费

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在托幼儿

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4

体检费

体检项目必须符合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托育体检工作有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收费标准按照当地医疗服务机构对应项目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

5

基本医疗

保险费

按省医保局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标准执行。

6

乘车(含校车)费

根据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

7

外出活动费

开展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卫生健康、教育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根据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

注:

1.除表中所列收费项目外,托育服务机构不得向婴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表格所列有关收费项目依照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分类管理。
3.表格内容由省发改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来源: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