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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汕住建通〔2023〕70号



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头监管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23年8月14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的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为贯彻落实新修正的《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下称《条例》)各项规定,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例修正前后的业务办理问题

  2023年8月14日后收件受理的审批、审核等行政管理业务,按条例规定执行。

  二、条例第十八条增购车位(库)问题

  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满两年或者区域内的住宅已全部售出,剩余车位(库)销售管理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车位(库)销售的方案和公示的内容向住建部门报告。公示内容应包括:所有未售车位(库)的编号或位置、销售价格、销售流程说明、咨询监督电话等。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电梯间、电梯轿厢内等显著位置张贴出售车位(库)的公示,公示期限三十日,并保留公示现场照片(不少于三处地方)。

  (三)在公示期满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申请报告及相关公示材料,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车位(库)的增购手续。

  三、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开发抵押贷款情况报送的相关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

  商品房项目在2023年8月14日后申请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前及预售过程中,有办理开发抵押贷款的,应当在提交开发抵押贷款申请时,同步向住建部门提交《企业开发抵押贷款报告表》(或者在粤安居系统填报),内容包括:

  1. 项目名称及批准销售情况;

  2. 抵押贷款情况(抵押银行、抵押物情况、贷款金额、还贷计划等);

  3. 贷款资金情况(贷款金额、款项用途等);

  4. 抵押银行是否同意抵押状态下网签销售;

  5. 法律、法规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2023年8月14日前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在8月14日后、项目现房销售前新增申请开发抵押贷款的,按以上要求报告情况。

  开发企业将预售项目向银行以外的单位、个人以抵押等方式进行融资的,参照以上要求提交报告。

  (二)放贷银行报送

  放贷银行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23年8月14日后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抵押贷款情况,在抵押贷款申请通过时,同步向住建部门书面(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