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建字〔2024〕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强化各部门综合协同,提高联合验收工作效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对《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9〕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4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等文件精神,整合优化我省建设工程验收流程,全面提高工程建设各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工作效率,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将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单独实施各类专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 各地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行政审批牵头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人防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联合验收工作。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完成接入工作。
第五条 联合验收事项:
(一)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第六条 申请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建筑工程、园林绿化、道路、地下管线等)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竣工,按施工图和审批条件施工完毕,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要求接入城市系统。已按“多测合一”相关文件规定完成测量,形成测绘报告作为相关主管部门联合验收的参考依据,项目地下管线及有关隐蔽工程须在覆土前完成测量并取得验收批复。
(二)项目内配套设施(含公共服务用房)按规划要求实施到位。项目分期进行验收的,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实施。
(三)施工场地已清理干净,建设用地(含代征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建筑、临时围墙和其他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完毕。
(四)实际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土地用途等符合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要求。
(五)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条款履行到位。
(六)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成,具备消防验收条件。
(七)人防工程设备运转正常、主体质量合格,达到人防审批和建设标准要求,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人防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八)有建设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
(九)人防工程标识标牌已设置到位,建设单位与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并填写《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
(十)属于易地建设的工程项目或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部分已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十一)建设单位已经收集汇总建设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和竣工图,并组织各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完成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且验收合格。
(十二)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纸质档案按有关规范整理立卷。
(十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相关主管部门对按规定免于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