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系统“三个服务”措施100条》(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9]33号 200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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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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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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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八十四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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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地税系统“三个服务”措施100条》(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江西省地税系统“三个服务”措施100条(修订)
一、地税工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1.坚持地税工作服从、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牢记“聚财兴赣、执法为民”的地税工作宗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作为衡量地税工作的重要标准,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依法组织地税收入。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突出组织收入中心,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科学编制地税收入计划,大力组织收入,确保地税收入与经济协调发展,确保地税收入稳定增长,为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3.努力提高“两个比重”。加强宏观税负分析,找准并抓住地方税收增长点,改进征管手段,强化税源管理,把经济发展的成果如实、及时反映到地税收入上来,努力提高地税收入占GDP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
4.提高地税收入质量。正确处理好完成收入任务与依法治税的关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出台与国家税收政策相违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严格组织收入纪律,不得混库串库,严禁搞水份,严禁引税、买税、卖税,严禁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不得违规减免税。
5.依法代征基金(费)。充分利用地税征管网络优势,做好由地税部门代征的基金(费)征收工作,不违法违规代征。
6.加强地税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地税网站、电子触摸屏、工作简报、税法讲座等形式,为地方党政领导和纳税人了解、掌握地税政策和地税工作提供多渠道、多方位的服务。
7、全面落实各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强化不落实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发挥税收政策调控经济、调节分配功能,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
8、支持项目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以抓大项目为抓手,促进全省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战略决策,充分发挥地税职能,建立项目服务措施和责任制,不断优化环境,全力支持项目建设。
9、支持民生工程发展。全面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意见》,营造关心民生,服务社会的良好氛围,把保障民生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全面执行好扶持民生工程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民生工程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正确引导和促进民生工程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10、扶持重点税源企业做优做强。坚持局领导与企业挂钩联系制度,深入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掌握纳税人对地税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有针对性地改进纳税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做到服务到位、责任到人,大力支持重点税源企业的发展。
11、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优化政务环境,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各类经济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区建设;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地税服务窗口,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审工作,提高服务效率,促进经济增长极的形成。
12、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实涉农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生产,引导对国家鼓励的农业项目的投入,促进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行业的发展,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
13、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资力度,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4、推动第三产业发展。落实好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饮食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咨询业、信息业以及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等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15、大力支持全民创业。牢固树立“地税工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理念,认真执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全民创业100条措施》,为全民创业提供税收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
16、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民政福利企业、社区服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军转干部自主择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随军家属安置等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7、支持生态经济、循环经济发展。认真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各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
18、促进地区协调发展。认真执行国家促进中部崛起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企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帮助“老、少、边、穷”地区脱贫致富。
19、加强地税政策调研。及时调查研究国家出台的重大税收政策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情报交流和信息共享,科学分析预测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定期向地方党委、政府报送地税收入统计报表和专题分析报告,为当地党委、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20、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巩固征管改革成果,深化以信息化为依托的地税征管改革,优化机构设置,明晰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流程,推进地方税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不断完善江西地税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增强征管效能,充分发挥税收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职能作用。
21、加强税源管理。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切实加强税源基础管理,强化发票管理,构建护税协税网络,加强户籍管理,定期开展税源普查和分析,建立健全税源数据库,做到家底清、税源明,实现税源的有效控管,为地税收入的稳定增长提供保障。
22、完善征管办法。建立健全分税种、分行业的地税征管办法,推行税控装置,实行有奖发票,增强发票防伪功能,强化以票控税,规范税收征管,促进公平执法。
23、规范地税稽查行为。严格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不准乱查滥罚;确需立案调查的案件,做到快查快结,依法审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维护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24、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加大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整顿和规范地方税收秩序,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的发展环境
25、实行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工作,鼓励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26、规范地税行政许可、审批。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地税行政审批效率,对取消和下放管理的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管理。
27、强化地税执法监督。认真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办法,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实行评议考核,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28、加强地税行风建设。不断优化政务环境,抓好文明创建,着力解决地税行风中存在的问题,树立良好的行业作风,提升地税形象。
29、不断拓展改进工作的渠道。把当地党政和纳税人的评价作为考核地税工作的重要依据;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指导地税工作;定期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改进地税工作。
30、严格责任追究。地税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地方社会稳定,受到地方党政通报批评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地税干部为纳税人服务
31、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以纳税人满意程度作为考评地税干部工作实绩和效率的重要标准,把为纳税人服务贯穿于地税工作的全过程,坚持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
32、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能力。加强教育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在岗学习活动,举办岗位技能竞赛,办好各类培训班,鼓励地税干部参加各种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考试,全面提升干部队伍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
33、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准”承诺。公开税收政策,不准收过头税;公开评定税负,不准收人情税;公开执法程序,不准违规操作;公开处罚标准,不准乱查滥罚;公开服务内容,不准拖延慢待;公开廉政纪律,不准吃拿卡要。
34、严格履行限时办结服务承诺,在限时内未审批完毕的事项,视同同意审批:
涉税咨询:纳税人上门咨询,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纳税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认真记录和登记,能立即解答的立即解答,不能立即解答的,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歇业登记时,资料合法齐全,即受即办;注销登记一般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完毕。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管理:纳税人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在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等有关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纳税人办理注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发票管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首次申请购买发票,资料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完毕;纳税人申请衔头发票,资料合法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准;纳税人购买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资料合法齐全的,即时办理。
申报纳税:纳税人采用直接申报方式,纳税资料齐全的,即时受理审核,开具税票;延期申报,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延期缴纳税款,报省地税局批准,在20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对纳税人提交的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申请,县(市、区)地税局有权审批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设区市地税局有权审批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减、免税审批:地税机关在收到减免税申请后,及时调查审批;县(市、区)地税局有权审批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设区市地税局有权审批的在2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由省地税局审批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退税: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后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地税机关多征税款的,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后办理退还手续。
35、严格收费标准。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超标收费,禁止扩大收费范围,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36、实行首问责任制。凡纳税人到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事项时,第一个接受问询的地税干部必须引导办理相关事项,遇有纳税人特别需求,还必须全程陪同,不得相互推诿。
37、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地税干部在受理纳税人办理涉税审批、许可事项时,对不需审批、许可的或不属于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或告知纳税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8、推行假日预约服务。纳税人以函、电方式预约在节假日办理涉税事宜,地税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和登记,承诺在约定的时限内办理;纳税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办理的,积极想办法帮助解决。
39、推行延时服务。地税干部在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临近或者到达下班时间,没有办理完结的,必须延时办理完毕。
40、优化地税“窗口”服务。在城区全面实行“一窗式”服务,在农村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简化流程,一窗多能,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
41、实行多元化申报服务。推行网上办税系统和财税库银联网,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便利,纳税人除可采取直接上门申报外,还可自愿选择网络传输申报、电话语音申报、邮寄申报、委托代理申报等申报方式缴纳税款。开通全省统一的短信发票真伪查询渠道。农村分局要在分局所在地设立办税服务窗口,在分局所在地以外的乡、镇为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提供便利。
42、推行“绿色通道”服务。对老、孕、残及享受下岗再就业政策的的纳税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和重大项目设立专门的办税服务窗口,特殊情况的,地税干部主动上门进行涉税服务。
43、推行纳税提醒服务。在纳税申报期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上门等方式提醒纳税人按期如实申报纳税。
44、推行纳税服务联系卡。制作含地税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服务事项、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的纳税服务联系卡,发放给纳税人,方便联系办理涉税事宜。
45、做好纳税辅导。通过举办纳税人税法培训班,上门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解决纳税人在处理涉税事项中遇到的问题,督促辅导纳税人建账建制,规范财务管理,指导纳税人依法纳税。
46、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在新闻媒体、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公告税法,为纳税人查阅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便利条件。
47、提供电子网络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开通全省联网、功能齐全、内容丰富、服务全面的12366服务热线,建设融网上纳税申报与审批、政策咨询、法规公告、办税指南、投诉举报、税收论坛等为一体的网络服务平台。
48、简化办税手续。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方式;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提高办税效率。
49、实行民主评税。建立民主评税组织,严格按照“自行申报、信息采集、组织审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报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的程序核定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同时全面实行计算机参数定税方式,确保核定税负的公开、公平、公正。
50、实行纳税评估。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资料、财务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涉税资料,对纳税人当期纳税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及时与纳税人进行约谈,并通知纳税人自查自纠。
51、实行计划检查制度。每年对纳税人的检查统一作出计划安排,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原则上对同一纳税人每年只能检查一次,严禁多头、重复检查。
52、实行查前告知服务。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在实施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前要通知纳税人开展自查,并进行必要的查前辅导。
53、实行限时检查。对纳税人实地检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案件稽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必须报属地分局(所)长或稽查局长批准。实行调账检查时,调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前年度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得超过3个月;调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当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得超过30日。
54、履行保密义务。对涉及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严格依法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55、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管理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地税干部应当回避。
56、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保护纳税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控告权、检举权、行政复议权、提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合法权。
57、规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行为。做到依法审批,手续齐备,程序到位,实施严密。不得对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及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