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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19日  粤价[2002]9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粤价[2001]69号已经下发各地执行,现对其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金融保险企业的堤围防护费征收按“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执行,其中银行指商业银行(含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不包括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

二、外贸企业是指享有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企业类型”一栏填列:“外贸企业”或“商业物资企业”或“供销合作社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