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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佛国税函〔2009〕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8〕85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及我局征管实际,为统一规范全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市局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充分利用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等工作,及时了解纳税人的建账建制情况,引导纳税人建账建制。对确实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对已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原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要及时调整为查账征收方式。
二、强化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企业(如:税负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对无正当理由的,可按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税收管理员应及时了解当年新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指导其建账建制;对确实难以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