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遵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1-11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遵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遵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5日
遵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
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交付风险,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完成商品房所有权首次登记前进行销售,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等全部购房款。
第四条 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银行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结合商业银行资信情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标的商业银行应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中标的商业银行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六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应当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主要内容要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草拟,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定,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名称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预售许可楼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名称应与印章一致,且名称后缀(项目名称+预售许可楼栋监管账户)需符合商业银行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在开立监管账户时,不开通监管账户企业网银、企业手机银行、快捷支付等非柜面资金汇划渠道。商业银行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单业务时,包含不限于POS机收单、条码支付、创新收单工具等,为其设置的收款账户仅限监管账户,确保购房款全部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监管。
第八条 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其中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房价款应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款方式及时限,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手机银行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直接存入对应的监管账户。购房人申请商品房贷款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账户信息提供给贷款银行。
第九条 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受托银行核实后,将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到监管账户,同时注明该按揭款对应预售许可证号和对应楼栋及房号,并及时与监管银行完成对账工作,严禁私自留存或划转至其他账户。监管银行要根据一般贷款发放的一般周期,密切监控购房贷款入账情况,对明显超出贷款发放一般周期的,要及时向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监管银行应按照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所监管预售资金的到账信息汇总后,及时提供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条 合理确定监管额度。监管额度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要的资金额度。商品房预售资金留存比例,是指监管账户中资金余额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百分比。当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低于20%;当主体结构封顶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低于10%;当
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取得商品房交付备案证明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低于5%。
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商品房交付备案并完成所有权首次登记满六个月后,监管终止。
第十一条 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监管账户中额度内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交付备案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 由项目所在地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对相关支出严格审核,所拨资金必要时直接拨付到参建施工、设计、监理、跟审、材料、设备等项目参建单位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项目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并结合自身资金状况、融资能力,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使用计划应按照建设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备案,达到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等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首次拨付不得早于项目地下结构完成,最后拨付节点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申请,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由商业银行在监管银行柜台通过转账支票方式办理资金拨付,不得从监管账户中支取现金。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并提交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二)项目预售资金使用计划;
(三)资金监管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四)涉及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拨付申请后,对申请项目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资金缴存及使用、工程进度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使用规定及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售资金拨付函,由监管银行负责按程序拨付。
第十五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拨付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资金超出用款额度的;
(二)申请用途、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的;
(三)上一期申请资金未按照要求使用的;
(四)预售资金未按照规定全额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无按揭、无抵押、无查封、无冻结的购房合同,可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证明向监管银行申请原路退回相应购房款,监管银行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商品房交付备案并完成所有权首次登记满六个月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监管银行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与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终止协议,解除预售资金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