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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程序指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程序指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4年12月24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程序指引(试行)》已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程序指引(试行)》.rar
2.税务行政强制文书.rar
3.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程序指引(试行)》的解读.rar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4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程序指引(试行)

为规范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强制工作,加强税收征管、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以下均简称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明确查封、扣押,冻结存款,扣缴存款,拍卖、变卖四项税务行政强制程序以及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一、查封、扣押
当事人存在《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实施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程序:
(一)批准:实施前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查封、扣押的,按照《强制法》第十九条实施;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七条实施扣押的,由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所、稽查局)负责人审批。
所需文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二)由两名(含)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实施;税务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
(三)出示执法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告知: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所需文书:《陈述申辩笔录》。
(七)制作现场笔录。
所需文书:《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签章: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税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税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九)文书制作和送达: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以及清单、收据。
所需文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法定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本指引中10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例外: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其期限适用《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照《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其期限适用《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十)协助执行:通知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就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暂停办理过户手续。
所需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一)保管:对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进行依法妥善保管。
(十二)延长期限批准:情况复杂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七条实施扣押的,由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所、稽查局)负责人审批。
所需文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十三)延长决定告知和协助执行:及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通知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就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暂停办理过户手续。
所需文书:《延长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决定书(延长扣押/查封期限适用)》、《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四)解除查封、扣押:当事人已经缴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的,或符合《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情形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解除查封、扣押;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七条实施扣押的,由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所、稽查局)负责人审批。
所需文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
法定期限: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一日内解除税收保全。符合《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十五)退还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所需文书:《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整理相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二、冻结存款
当事人存在《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实施冻结存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冻结存款程序:
(一)批准:实施前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所需文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二)由两名(含)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实施;税务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
(三)出示执法证件。
(四)制作现场笔录。
所需文书:《现场笔录》。
(五)文书制作和送达: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决定书以及冻结存款通知书提请冻结存款;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所需文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冻结存款通知书》。
法定期限:自冻结存款之日起30日内,税务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六)延长期限批准:情况复杂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冻结。
所需文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法定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七)文书制作和送达:延长冻结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向金融机构交付延长冻结决定书、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通知书。
所需文书:《延长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决定书(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适用)》、《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通知书》。
(八)解除冻结批准:当事人已经清缴税款的,或满足《强制法》第三十三条情形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解除冻结。
所需文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法定期限: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一日内解除税收保全。符合《强制法》第三十三条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九)文书制作和送达:向金融机构交付解除冻结决定书和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向当事人交付解除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所需文书:《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整理相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三、扣缴存款
当事人存在《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经催告等程序,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扣缴存款。
实施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按冻结存款程序办理。
扣缴存款程序:
(一)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罚款。
所需文书:《税务事项通知书》(日常征管“责令限期缴纳”适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加收滞纳金或加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不缴纳税款的,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对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定期限:加处罚款或加收滞纳金超过30日。
(三)催告。
所需文书:《催告书》。
期限:催告时间3日以上15日以下。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所需文书:《陈述申辩笔录》。
(五)批准和决定:实施前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不受催告期限限制。
所需文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六)由两名(含)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实施;税务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
(七)出示执法证件。
(八)文书制作和送达:向金融机构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和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提请扣缴,向当事人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所需文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整理相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四、拍卖、变卖
当事人存在《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进行强制执行。
实施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按查封、扣押程序办理。
拍卖、变卖程序:
(一)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罚款。
所需文书:《税务事项通知书》(日常征管“责令限期缴纳”适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加收滞纳金或加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不缴纳税款的,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对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定期限:加处罚款或加收滞纳金超过30日。
(三)催告。
例外:按《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八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在查封、扣押之前实施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催告。
所需文书:《催告书》。
期限:催告时间3日以上15日以下。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纳税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所需文书:《 陈述申辩笔录》。
(五)批准和决定:实施前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不受催告期限限制。
所需文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
(六)由两名(含)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实施;税务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
(七)出示执法证件。
(八)文书制作和送达: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给被执行人。
所需文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
(九)拍卖、变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拍卖、变卖。
整理相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二)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按照规定缴清税款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一)催告。
例外:按《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实施行政强制的,在查封、扣押之前实施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催告。
所需文书:《催告书》。
期限:催告时间10日。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所需文书:《陈述申辩笔录》。
(三)批准:实施前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所需文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四)申请: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需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五)申请复议:税务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整理相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税务行政强制文书

1.催告书 ┄┄┄┄┄┄┄┄┄┄┄┄┄┄┄┄┄┄┄┄┄┄┄┄2
2.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5
3.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7
4.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9
5.延长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决定书(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适用)┄┄11
6.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通知书┄┄┄┄┄┄┄┄┄┄┄┄┄┄┄┄13
7.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 15
8.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 18
9.延长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决定书(延长扣押/查封期限适用)┄ 21
10.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23
11.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26
12.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29
13.强制执行申请书 ┄┄┄┄┄┄┄┄┄┄┄┄┄┄┄┄┄┄┄32

(注:此处未整理的文书请按照税务总局样式)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催告书
地税催字〔  〕   号

我局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送达                    》(      ),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清           (大写)         (¥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  日内到         缴纳,期间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规定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设置,是税务机关对当事人逾期不缴清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将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制作的执法文书。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责令限期缴纳或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逾期不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罚款,逾期超过三十日后,税务机关可制作本催告书(对不缴纳罚款的行为未加处罚款的,不受三十日限制,逾期后即可催告)。
3.本催告书抬头填写当事人的具体名称。
4.“我局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送达《                    》(      )”,第四空格处填写责令限期缴纳的文书或处罚决定书或税务处理决定书,括号中填写文书号,前三格填写文书的送达日期。
5.“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  日内到   缴纳, 期间将      。”第一个空格处的时间选择可以为3日以上15日以下(如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直接填写10日),第二空格填写缴纳地点,第三个空格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
(1)纳税人逾期不缴纳税款的,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纳税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6.“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空格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空格处填写第四十六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填写第五十三条。
7.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本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本文书空白处注明“本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内容。
8.“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填写税务机关受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联系人、电话及地址。
9.文书字轨设为“税催字”,稽查局使用设为“税稽催字”。
10.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装入卷宗。
























_____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冻结存款适用)
税保冻〔    〕  号


地址:
由于你(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冻结你(单位)在             的存款(大写)       (¥     )元。请于     年    月   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冻结账户的账号: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冻结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时针对纳税人使用。如需对多个不同银行的账户进行冻结的,可以制作多份文书,但是使用同一文号。
3.本决定书抬头填写纳税人的具体名称、地址。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横线处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或者第五十五条。
5. “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 “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横线处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等条款。
7. “向        ”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8.日期填写时应注意:冻结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9.本决定书应与《冻结存款通知书》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10.本决定书与《冻结存款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在交付金融机构后三日内交付纳税人一份。
11.文书字轨设为“保冻”,稽查局使用设为“稽保冻”。
12.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随同《冻结存款通知书》送金融机构,一份送当事人,一份装入卷宗。

___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冻结存款适用)
税解保冻〔    〕  号


鉴于你(单位)                                      ,根据                                       规定,我局决定解除 年  月 日《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税保冻〔   〕 号)对你(单位)存款账户           号存款(大写)
(¥       )元的冻结。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已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符合强制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纳税人缴纳了应纳税款或者税务机关已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后使用。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冻结存款;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也应发出本决定书解除冻结存款。
4.“鉴于你(单位)        ”横线处应分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不同原因分别填写:
(1)纳税人在限期内自行缴纳应纳税款的,填写“已在限期内缴纳税款”;
(2)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填写“的税款已经依法强制执行”。
(3)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的情形填写;
5.“根据          规定”,空格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
6.本决定书应与《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7.本决定书与《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本决定书应及时交付纳税人一份,同时交付金融机构。
8.文书字轨设为“解保冻”,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解保冻”。
9.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随同《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送金融机构,一份送当事人,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税解冻通〔   〕  号


鉴于                                              ,决定从     年     月     日起解除     年     月   日发出的《冻结存款通知书》(     税冻通〔    〕  号)对其存款账户
号存款(大写)                  (¥          )元的冻结。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自行缴纳了应纳税款,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
4.“鉴于        ”横线处应分清解除冻结存款的不同原因分别填写:
(1)纳税人在限期内自行缴纳应纳税款的,填写“纳税人已在限期内缴纳”;
(2)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填写“纳税人的税款已经依法强制执行”;
(3)选择强制法第三十三条的情形填写。
5.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冻结存款;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也应向金融机构发出本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
6.本通知书应与《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一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7.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解冻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解冻通”。
9.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随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送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一份装入卷宗。

_____税务局(稽查局)
延长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决定书
(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适用)
税延保冻〔    〕  号


地址:
我局于     年     月     日以《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税保冻〔     〕       号),对你(单位)在       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           中的存款(大写)         (¥     )元实施了冻结。
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延长冻结期限      日,该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计算。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决定延长冻结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期限时针对纳税人使用。如需对多个不同银行的账户进行延长冻结的,可以制作多份文书,但是使用同一文号。
3.本决定书抬头填写纳税人的具体名称和地址。
4.“因              ”横线处填写延长冻结决定的理由。
5.“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 “向        ”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7. 日期填写时应注意:延长冻结的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8.本决定书与《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在交付金融机构后及时交付纳税人一份。
9.文书字轨设为“延保冻”,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延保冻”。
10.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随同《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通知书》送金融机构,一份送当事人,一份装入卷宗。







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通知书
税延冻通〔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延长   年  月   日发出的《冻结存款通知书》(     税冻通〔    〕  号)冻结                在你处的存款账户账号                               的存款(大写)         (¥        )元至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填写:
存款账户余额:
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签收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延长冻结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期限,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使用。
3. 本通知书抬头填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横线处填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或者第五十五条。
5.“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至    年    月    日”填写延长期限的最后一日,延长冻结的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7.本通知书应与《延长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决定书(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适用)》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8.本通知书与《延长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决定书(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适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9.文书字轨设为“延冻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延冻通”。
10.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随同《延长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决定书(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适用)》送金融机构,一份装入卷宗。

_____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扣押/查封适用)
?    税保封〔    〕  号


地址:
由于你(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的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             。如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或罚款),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或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依法查封、扣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罚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使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横线处分别填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或第八十八条。
4.“由于你(单位)     ”横线处填写实施查封、扣押的理由。
5.“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本决定书审批程序和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实施扣押的,由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所、稽查局)负责人审批,文书正文中可不注明“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
7.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8.税务机关在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评估价估算。
9.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同时应符合强制法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费用和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的规定。
10.前后日期的填写时应注意:查封、扣押的期限应符合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进行查封、扣押的,其期限适用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情形扣押的,其期限可适用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11.“对你(单位)的      ”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等。
12.“向        ”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13.本决定书在必要时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可要求协助执行部门停止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14.文书字轨设为“保封”,稽查局使用设为“稽保封”。
15.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送协助执行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扣押/查封适用)
税解保封〔    〕   号


鉴于你(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解除  年  月  日《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  税保封〔   〕 号)查封(扣押)你(单位)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请于  年  月  日前持《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前来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缴纳了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使用。
3.本决定书审批程序和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实施扣押的,由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所、稽查局)负责人审批;
(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
4.“鉴于你(单位)        ”横线处应分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不同原因分别填写:
(1)纳税人主动在限期内全部缴纳应缴款项的,填写“已在限期内缴纳了应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
(2)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款项入库的,填写“应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已由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3)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横线处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
7.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查封(扣押);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罚款,税务机关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或罚款入库的,也应向当事人发出本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
8.解除查封(扣押)后,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保存的《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者《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收据》收回存档。
9.本决定书在必要时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可要求协助执行部门解除停止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10.文书字轨设为“解保封”,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解保封”。
11.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当事人,一份随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协助执行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_____税务局(稽查局)
延长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决定书
(延长扣押/查封期限适用)
?    税延保封〔    〕  号

地址:
我局于      年     月     日以《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       税保封〔          〕    号),对你(单位)的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            。
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延长       期限    日,其中对        进行检测、检验、检疫和技术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内,该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计算。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以及第八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延长查封、扣押等税收保全措施时使用。
3.本决定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具体名称和地址。
4.正文第一段 “对你(单位)的    ”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等,“予以    ”横线处填写“扣押”或者“查封”。
5.正文第二段“因   ”横线处填写延长查封、扣押决定的理由。
6.正文第三段“向   ”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7.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进行查封、扣押的,其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8.文书字轨设为“延保封”,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延保封”。
9.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送协助执行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_____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税强扣〔    〕   号

地址:
由于你(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 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年    月    日起从你(单位)在
的存款账户(账号:                       )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              (¥         )
滞   纳   金(大写):              (¥         )
罚        款(大写):              (¥         )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              (¥         )
合        计(大写):              (¥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
(1)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纳税人逾期并经催告后仍未缴纳税款时使用;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并经催告后仍未缴纳时使用;
(3)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使用;
(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催告后又不履行时使用。
3.本决定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具体名称和地址。
4.“由于你单位     ”横线处根据第二点适用范围结合实际情形填写强制执行理由,“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5.“在        的存款账户(账号:        中扣缴以下款项)”横线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
6.本决定书应与《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