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4〕92号
发文日期:2004-03-31
各市地方税务局:
经省政府批准,省局于2003年5月9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促进非典型肺炎防治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20号)就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的部分税收政策问题提出了九点意见。这九点意见,对于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手抓非典型肺炎防治,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指示,尽可能降低非典型肺炎对经济的影响,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大力扶持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培育地方后续税 源,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属特定时期的特殊措施,随着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日趋规范化和常规化,省局决定停止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促进非典型肺炎防治的通知
》 (
粤地税发〔2003〕120号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文件中的第一条继续执行;其余八条停止执行;
二、本文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促进非典型肺炎防治的通知
》 (
粤地税发〔2003〕120号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促进非典型肺炎防治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3-05-09 粤地税发〔2003〕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4〕92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第一条继续执行;其余八条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第二条到第九条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手抓非典型肺炎防治,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指示,尽可能降低非典型肺炎对经济的影响,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大力扶持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培育地方后续税源,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省局就税收政策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将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每月800元,调整为租赁业每月1000元、租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每月2000元。本项规定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政府指定的捐赠管理机构向非典型肺炎防治支付的捐赠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凭捐赠票据,在当期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以鼓励纳税人对非典型肺炎防治的捐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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