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全文废止】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全文废止】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相关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月(所属期)起,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节假日顺延)申报缴纳当季的增值税消费税

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二、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1个月。

三、属于按季申报推广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按月申报纳税,需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变更办理表》(附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四、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变更办理表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17日


关于《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