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年8月9日 穗地税发〔2001〕2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7]6号 )规定,文第二点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第一批》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9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勘擦设计单位发生改制的,应在接到有关文件或证照之日起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按本通知可享受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持下列有关文件、资料,向所属征收分局办理减税手续;
(一)建设部、省、市建委核发的《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
(二)1999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编委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2000年1月1日后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勘擦设计单位,是指仍然保留独立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
附件:
1
粤地税发[2001]191号
2.国税发[2001]6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6日 粤地税发[2001]19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60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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