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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三份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现就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本公告附件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以下简称附件1)、附件2《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国内居民)一览表》(以下简称附件2)所列所得税涉税事项,应按附件1、附件2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纳税资料。
纳税人按本公告附件1、附件2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并即时办结(特殊事项除外),并告知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地级以上市(含)以下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除附件1、附件2规定提交资料以外的其它资料,如需增加纳税人应提交的资料,应经省地税局书面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和检查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申报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纳税人发生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分配表确认事项(附件1第26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并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有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予以补正。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补正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并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事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留存附件1列举的该事项相应的损失证据资料。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和检查的需要,要求纳税人提供留存备查的损失证据资料。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保存留存被查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