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文旅规〔2019〕4号
各市(地)文化(体)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全面加强我省文化市场诚信工作建设,贯彻落实好《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文旅市发〔2018〕30号),现将《黑龙江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肖金梅,联系电话:0451—82652344。
附件:黑龙江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黑龙江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加强我省文化市场监管,不断完善文化市场信用监管制度,推动我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在文化市场领域落地见效,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建立文化市场信用体系,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六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将文化市场信用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实行信用联合惩戒,促进市场公平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本辖区文化市场经营主体黑名单。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实施方案,并要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有下列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
1.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2.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行政处罚的;
3.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撤销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证据确凿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情形;
演员、网络表演者等其他从业人员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标准、公布及惩戒措施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规定。
(二)做好文化市场黑名单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在文化市场黑名单信息报送工作中,一是要保持真实、客观、谨慎的工作态度,将文化市场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前,列入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约束措施,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复核,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确认。二是要严格按照《办法》明确的黑名单列入范围、列入情形、列入内容、列入程序、惩戒措施及移出撤销等规定,将文化市场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列入或移出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同时在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上办理录入或移出工作。
(三)建立文化市场黑名单应用机制。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黑名单实际应用,一是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行政审批时,对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批准其担任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限制变更名称;对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申请的行政审批项目从严审查。二是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列入全国文
化市场黑名单和各(市)地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文化产品及经营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三是取消被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或文化产品的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的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资格。
(四)建立信用约束、联合惩戒机制。纳入全国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及人员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后报文化和旅游部,由文化和旅游部统一发布,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各有关部门定期提供,同时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公布;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在官方网站、“信用黑龙江”等网站向社会及相关部门通报我省文化市场失信黑名单信息;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每季度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