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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全文修订,删除第五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截止到2019年11月18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9-12-31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公布,以下简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制定了《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基准》。
二、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本《基准》裁量阶次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本《基准》作为依据。
三、《基准》中,“首次违反”是指拟作出处罚时,在本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可查询的范围内没有同一性质税收违法行为的记录;“情节轻微”是指违法行为单一、没有造成税款损失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取证、处理等情形。
前款所称“同一性质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本《基准》中的同一“违法行为”。
四、税务机关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高于或者低于本《基准》规定处罚幅度的,应当在有关报告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提交本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各级国税(地税)机关稽查局在查处涉嫌偷税违法案件时,应当向同级地税(国税)机关稽查局发送公函(无同级稽查局的,向有管辖权的稽查局发函),请其提供被查纳税人五年内因偷税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检查所属期内管辖税种的纳税情况。收到公函的稽查局,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复函,列明被查纳税人五年内因偷税受到行政处罚的日期、简要案情、偷税数额、处罚金额以及检查所属期内管辖税种的纳税情况等。
六、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有关规定计算。
七、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移送时未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
八、省、市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案卷评查制度。对在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知相关单位依法改正。市税务机关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应当将评查情况向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执法督察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
九、本《基准》中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所称“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十、本《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十一、本《基准》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届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十二、本《基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2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8日


关于《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一、此次《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背景是怎样的?
随着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商事制度改革、征管制度变化,以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8号公告发布,以下简称《规则》)的出台,原《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部分规定与现行制度、管理措施已不相适应。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减少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促进税务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规则》,按照区别对待、突出重点、注重效率的原则,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基准》如何设定裁量阶次?
《基准》对于不涉及发票份数或者税款金额的项目,一般设定三个裁量阶次。主动改正的,为第一档阶次,此阶次一般为简易处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为第二档阶次,此阶次一般为一般处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第三档阶次,此阶次一般为从重处罚。
对于涉及发票份数和税款金额的项目,《基准》一般根据发票份数的多少或者税款金额的多少,设定阶次,分别对应简易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阶次标准的确定,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刑事法律的立案标准划分。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基准》则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是否达到5万元作为划分裁量阶次的标准。
同时,对于符合“首违不罚”的行为,每个条文的末尾增加了首违不罚的规定。
三、为何《基准》中的部分税务违法行为不再区分主客观程度?
原《办法》中,部分条款依据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主客观程度不同,设定了不同的裁量阶次,如将“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分为“丢失发票”和“擅自损毁发票”,设定不同的处罚标准。虽然纳税人的主客观程度不同,但其最终结果均是同一类税务违法行为,且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区分,故部分税务违法行为不再区分主客观程度,设定统一的裁量阶次。
四、为何取消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违法行为处罚的差别?
原《办法》在发票违法行为中,对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设立不同的处罚幅度。《基准》一般不再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而是设定统一的处罚幅度。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增值税税控系统升级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都纳入税控系统,无需再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二是简化裁量标准,方便基层税务机关执法。
五、为何取消按日累加罚款的规定?
原《办法》中,规定了一些按日累加罚款的项目,如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行为,原《办法》规定:“逾期30日以上,首次违反该规定且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逾期每增加30日累加5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元罚款,逾期每增加30日累加1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为2000元。”
考虑基层一线反映关于按日累加罚款不便操作、计算天数可能出错等意见,《基准》取消了按日累加罚款的规定。
六、为何除首位不罚外,一般第一档阶次为“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档阶次为“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除首违不罚外,在裁量阶次中,原则上第一档阶次按照简易处罚的标准确定;第二档阶次按照税务分局(所)有权处罚的标准确定。这样既可以起到对纳税人的警示作用,又可以大大减少一线人员的工作量。
七、为何《基准》删除了“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等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规则》,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故予以删除。
八、税务机关如何在税务行政处罚中适用《基准》?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基准》,并应符合《规则》的规定。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本《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本《基准》作为依据。

附件

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裁量幅度

裁量阶次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1.主动改正(在税务机关发现前自动纠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前改正的,下同)的,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但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上述规定适用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主动改正的,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3.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转借、涂改、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2次以上违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主动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5.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主动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6.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主动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主动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8.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1.主动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1.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票证管理类

9.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开未开发票金额1000元以下,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应开未开发票金额1000元以上,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未按要求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0.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涉及发票份数25份以下,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涉及发票份数25份以上,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未按要求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1.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主动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2.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主动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反票证管理类

13.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涉及其他凭证份数25份以下且金额1万元以下,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涉及其他凭证份数25份以上或者金额1万元以上,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未按要求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涉及其他凭证份数5份以下且金额不超过1万元,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4.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涉及发票份数25份以下,并主动改正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对个人处可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涉及发票份数25份以上,并主动改正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5.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涉及发票份数25份以下,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涉及发票份数25份以上,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未按要求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且涉及发票份数5份以下,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6.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涉及发票份数25份以下,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涉及发票份数25份以上,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未按要求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且涉及发票份数5份以下,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反票证管理类

17.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涉及发票份数25份以下,并主动改正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涉及发票份数25份以上100份以下,并主动改正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涉及发票份数100份以上,并主动改正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且涉及发票份数5份以下,并主动改正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8.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丢失或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25份以下或者未开具的发票5份以下,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丢失或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25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未开具的发票丢失5份以上25份以下,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丢失或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50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未开具的发票丢失25份以上50份以下,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丢失或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100份以上或者未开具的增值税税控发票丢失50份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虚开发票: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或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但移送司法机关后未被追究的:
1.虚开金额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2.虚开金额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虚开金额3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0.非法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代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代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或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但移送司法机关后未被追究的:
1.代开金额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2.代开金额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代开金额3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票证管理类

2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有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的予以没收、销毁;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一、伪造、变造发票
1.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下或者票面额累计2万元以下,或者伪造、变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下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万元以下,或者伪造、变造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25份以下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上10份以下或者票面额累计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伪造、变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25份以下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伪造、变造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25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25份以下或者票面额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伪造、变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伪造、变造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有2次以上违反该规定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私自印制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1.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次以上违反该规定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但移送司法机关后未被追究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
1.涉及发票份数10份以下的,对普通发票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涉及发票份数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对普通发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涉及发票份数5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对普通发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涉及发票份数100份以上的,对普通发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1.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票证管理类

2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下或者票面额累计5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下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下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25份以下或者票面额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不满5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或者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1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或者涉及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2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万元以上的,或者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或者涉及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2次以上违反该规定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4.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万元以下的,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的20%以下的罚款。
2.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0万元以上的,或以前发生过同类违法行为受过税务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的,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的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5.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涉及税收票证25份以下,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2.涉及税收票证25份以上,并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涉及税收票证不超过5份,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

26.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7.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主动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反税款缴纳类

28.偷税(逃避缴纳税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偷税5万元以下或偷税税额占当年应纳税额10%以下:
5年内第1次偷税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罚款;5年内第2次偷税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5年内第3次及以上次数偷税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纳税人偷税5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0%以上:
5年内第1次偷税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不接受税务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第2次偷税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不接受税务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第3次偷税或因逃税罪受过刑事处罚又偷税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后未被追究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9.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偷税5万元以下或偷税税额占当年应纳税额10%以下:
5年内第1次偷税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罚款;5年内第2次偷税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5年内第3次及以上次数偷税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纳税人偷税5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0%以上:
5年内第1次偷税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不接受税务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第2次偷税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不接受税务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第3次偷税或因逃税罪受过刑事处罚又偷税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后未被追究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2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0万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1.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逃避追缴欠税的税额5000元以下的,处欠缴税款50%的罚款。
2.逃避追缴欠税的税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3.逃避追缴欠税的税额1万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被追究的,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税款缴纳义务类

32.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或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但移送司法机关后未被追究的,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33.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以威胁方法抗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以暴力方法抗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被追究的,处拒缴税款5倍罚款。

3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1.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35.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没有第2档和第3档情形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2.5年内因该类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过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5年内因该类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过2次以上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6.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纳税人拒不缴纳的:
1.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
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3..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7.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违规行为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下的,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以下罚款。
2.违规行为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款缴纳义务类(五)违反税

38.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万元以下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2.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3.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上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六)违反税务检查类

39.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
(4)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拒不改正或者有2次以上违反该规定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纳税担保类

40.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属于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1.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10万元以下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2.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2.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1号令)第三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未缴、少缴税款5万元以下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
2.未缴、少缴税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3.未缴、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上的,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八)违反协税义务类

4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接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对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税款流失5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250万元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4.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有2次以上违反该规定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协税义务类(八)违反

45.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拒不改正或者有2次以上违反该规定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