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5〕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8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5〕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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