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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星鹏实业有限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文废止】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星鹏实业有限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国税局近接广东星鹏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所属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广东星鹏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5日,税务登记证号445201758342039,法定代表人苏树鹏,经营地址:揭阳市东山新苏村,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金属制品;销售五金制品、塑料制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该公司现有1个分支机构:广东星鹏实业有限公司锡场分厂,位于揭东区锡场镇范围内。该公司实行由总公司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方式,为支持企业发展,提高增值税征管效率,兼顾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市国税局同意广东星鹏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从2014年2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实行“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增值税,所属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申报缴纳”的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一)广东星鹏实业有限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其属下的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应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广东星鹏实业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除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外,广东星鹏实业有限公司应分别报总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及市国税局备案。

(三)广东星鹏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均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税款的计算

广东星鹏实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缴纳实行“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增值税,所属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申报缴纳”的方法。具体为:

(一)广东星鹏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实现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进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等统一由广东星鹏实业有限公司核算,当期应分配的增值税包括直接征收应纳税额和免抵税额。

(二)由于广东星鹏实业有限公司锡场分厂只具有生产职能,不负责销售业务,为合理方便计算分配税款,统一按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当期分别实现应交供电部门费用比例作为分配计算依据。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当期分配应纳增值税计算公式:

总机构或所属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总机构或所属分支机构当期用电比例×当期应分配的增值税

(三)目前免抵退税额尚不能在征管系统中进行分配并分别申报缴纳,分支机构只能申报缴纳直接征收应纳税额,所以采取以下办法处理:分支机构当期分配应纳税额大于或等于该公司当期总的直接征收应纳税额的,分支机构申报缴纳总的直接征收应纳税额,其超过未能申报缴纳部分在以后月份补充申报缴纳;分支机构当期分配应纳税额小于该公司当期总的直接征收应纳税额的,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分配数额,该公司直接征收税额剩余部分在总公司申报缴纳。

三、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一)广东星鹏实业有限公司总机构在其分支机构申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报税盘;(2)计算广东星鹏实业有限公司总机构和所属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填制的《广东星鹏实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税款分配情况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税款分配表》)。

2.广东星鹏实业有限公司总机构应按当月汇总销售额、进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等数据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当期分配给所属分支机构缴纳的直接征收应纳税额填列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当期直接征收应纳税额分配余额作为总机构本期直接征收应纳税额,填报在主表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

3.《税款分配表》是广东星鹏实业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编制本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依据,广东星鹏实业有限公司总机构应于每月申报时将《税款分配表》送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及时下发各所属分支机构,以便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4.广东星鹏实业有限公司总机构统一核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如为负数(有留抵税额等情形)的,仍需编制《税款分配表》交所属分支机构做纳税申报。

(二)广东星鹏实业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于每月l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2) 广东星鹏实业有限公司下发的当期《税款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