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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07-01 市财行〔2025〕6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行〔2019〕6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差旅伙食费收交管理

(一)自行解决用餐费用

出差人员应自行承担用餐费用,确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须提前告知用餐标准、日期及类别(早、午、晚餐)。

1.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

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

无收费标准的,早餐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晚餐按40%交纳。

2.在宾馆、饭店等用餐的,按实际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二)工作餐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的,餐费由接待单位承担;出差人员主动交纳费用的,按流程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缴纳。

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

(一)自行解决交通费用

出差人员应自行承担交通费用,需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有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无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日标准的50%交纳,全天按100%交纳。

(二)公务租车管理

通过市本级公务租车平台租车的,租车期间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经批准由接待单位协助租赁车辆的,凭租车公司税务发票报销,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

三、接待单位职责

(一)费用结算与票据管理

接待单位应主动与出差人员结算费用,并协助获取合规票据(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等)。

无法提供正规票据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但仅作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二)费用收取与上缴

接待单位代收的伙食费、交通费,需按流程转交市机关事务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