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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期2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4〕2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27日


湖南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七个一”的工作要求,建设一批有特色、功能强的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42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择优认定的原则,以在校大学生、高校应届毕业生等群体为主要孵化对象,以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具有滚动孵化功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条  申报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在孵实体数量。在孵实体数量不少于30家,其中入孵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数量不少于1/2。或者扶持创业及带动就业的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含)高校毕业生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1/3。入孵创业实体孵化周期不超过5年。

(三)孵化场地规模。孵化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拥有必要创业孵化场所和基础设施。应设立苗圃工位或独立办公房两种办公场所。其中,免费提供给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的场地不低于孵化面积的30%。

(四)创业孵化服务。配备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负责基地运营管理,为入孵实体申请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商务代办、投融资等服务。配备不少于4名创业导师,为创业者提供各类创业指导。

(五)服务和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已制定孵化服务目录清单,有明确的入驻和退出机制。

第四条  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坚持公平公正、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的原则,参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要求,每年认定或复评一次。

第五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对照基本条件,联合相关部门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考评,择优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并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附件1)

2.在孵创业实体名册;(附件2)

3.推荐函。

(二)填报信息。按照全省创业孵化基地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在“湖南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组织核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孵化基地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走访。

(四)公示认定。对拟认定的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教育、省科技三部门联合发文认定为湖南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颁发牌匾。

第六条  政策支持:

(一)补贴标准

1.对于认定的湖南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培育奖补,补助标准另行制定。所需资金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对已认定的湖南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参照《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5号),根据每年创业孵化成效给予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所在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标准如下:

(1)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每吸纳1家创业实体入孵,按每家每月16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助;

(2)创业实体在孵期间成功注册市场主体的(在孵创业实体

入孵前未注册市场主体),按3200元每家给予基地一次性补助;同一创业孵化基地中的同一在孵创业实体注册多个市场主体的,只能计算1家,不重复补贴。

(3)创业孵化基地内扶持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或就业的,超过50人的按4.8万元每年的标准给予基地补助,超过100人的按9.6万元每年的标准给予基地补助,超过150人的按14.4万元每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创业服务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按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开展创业孵化基地服务项目清单中的有关服务,以及孵化基地服务能力建设和提升。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5号)已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享受的创业服务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创业服务

成果的方式,支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展示交流等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搭建资源对接的平台。所需资金从所在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推动政府扶持政策向孵化基地集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主动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项目落实相关政策和服务,在补贴、项目、课题、资金申报上加大支持力度。允许孵化基地按照各部门要求,组织在孵企业统一收集、统一申报,缩短审批时间。

第七条  孵化服务。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应主动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一)核心服务

1.提供项目开发服务。统一组织创业项目路演,对项目可行性、筹备运作情况、融资能力与资金情况、创业团队情况、产业导向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协助入驻实体在市场调研、制定创业计划、组建创业团队等方面提供服务和帮助。

2.提供项目对接服务。推动在孵项目纳入全省大学生创业项目库管理,指导大学生创业项目及时、动态更新数据。为在孵实体搭建对接平台,助其引资、引智、引才。

3.提供项目展示服务。为在孵实体提供宣传推广、品牌打造等服务,组织其参加各类创业创新赛事活动。

(二)成长服务

4.提供创业培训服务。和创业培训机构合作,组织在孵实体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创业培训,为在孵项目提供多元化的创业培训课程,不断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

5.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建立与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的深度合作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