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年1月29日 粤地税函[2010]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的规定,粤地税函[2010]48号文件第四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结合我省大集中系统实际,现就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并按照规定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的,在本年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可将本预缴期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计算可减免的税款填入《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