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赣建字〔2021〕12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订了《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27 日

《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1〕53号)等法规和政策,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基本信息、实名考勤、工资发放、就业服务、技能培训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500平米以上、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确保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上传至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加快信息共享,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江西住建云”平台应及时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推送施工许可证信息和中标信息。为保障数据安全真实有效,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不接收未经批准的第三方平台中转数据。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项目及时登录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并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落实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考勤设备、数据流量、安装服务等费用,可以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和约定,并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及时将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上传至实名制信息系统,主动接受行业监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筑企业承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和信息,完整采集、录入和上传至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包括与劳动者(包括第九条所列各类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银行三方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书,工资保证金存储凭证或金融机构保函和保险机构保证保函,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等。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下列人员,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

(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三)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劳务员等;

(四)建筑工人(含临时用工人员)。

第十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的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本企业相关信息和工程项目信息及时上传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已录入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重新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虹膜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从实际竣工之日起算不少于2年。

第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进场10个工作日内,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录入;合理设置考勤装置,对出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考勤管理。各工程项目的施工状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修改工程项目状态,严禁进行与事实不符的施工状态信息变更操作。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每个施工日施工时间段内应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完成至少一进一出两次打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将变更后人员信息录入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和“个税缴纳政策指引”,畅通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维权渠道;按月公示经建筑工人签字确认的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考勤、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人工费实行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工程款及人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等做出明确约定。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须按照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造价,将不低于20%的月均工程款作为人工费预存到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和监理单位按月核定工程量,并根据核定情况,由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20%的月工程款比例将人工费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具体拨付比例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人工资实行银行线上代发制度,应确保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和工资发放相匹配。工资表由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工资支付程序依据当月考勤情况自动生成,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作为银行代发工资的依据。

实行计件计量工作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每月底前根据建筑工人出勤及完成的实物量,计算出每名建筑工人应得工资额,各方签字认可后上传至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向银行工资代发系统推送数据据实发放工资。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系统,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函、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提前预拨工程进度款和人工费到工资专用账户的,实名制信息系统工资支付显示红灯;施工总包单位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实名制信息系统工资支付显示绿灯,拖欠工资时间超过15日的,实名制信息系统工资支付显示黄灯,拖欠工资超过30日的,实名制信息系统工资支付显示红灯。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预拨工程进度款和建筑工人人工费导致欠薪的,由建设单位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未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