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6〕9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6-0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66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葡萄酒生产单位和个人之间购、销葡萄酒,购、销双方应按规定使用和传递《葡萄酒购货证明单》。
二、购货方购进的葡萄酒用于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生产领用时不再予以抵扣消费税。
三、各地要对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填写《葡萄酒生产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表》,了解、掌握其生产、销售及纳税等基本情况。
四、《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由省局统一印制,《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由各地按照总局的统一式样自行印制。
五、各地《葡萄酒生产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表》及《葡萄酒购货证明单》2006年-2007年预计使用数量,请于6月15日前一并报送省局(流转税处)。
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建议,及时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6〕6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5-14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本法规自2015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加强葡萄酒消费税管理,总局制定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第三条 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
第四条 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附件1)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