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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29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景俊海
    2019年12月17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现决定对《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7部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修改省政府规章4部

  (一)对《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可以合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手续。”

  (二)对《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个人、单位申请减免契税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3.删除第二十三条。

  (三)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幅度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2.将第九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缴纳期限分别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15日前。税额较大或者税额较小的可按月或按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方式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3.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发生数量变化的,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纳税申报。”

  4.将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