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无证户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无证户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8〕3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6-30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税务登记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是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我省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无证户”)大量增加,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现就加强对无证户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规范户籍管理
(一)各地应当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加强对无证户的管理。
(二)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巡查中发现无证户时,应提醒和督促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同时,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核发《无营业执照纳税户税收管理证》(见附件),将其纳入无证户管理。
(三)《无营业执照纳税户税收管理证》作为无证户已纳入税收管理的证明,以方便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户籍管理情况。其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业主姓名、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以及告知事项等。
(四)《无营业执照纳税户税收管理证》发放时,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应建立备查簿,登记《无营业执照纳税户税收管理证》领用、变更、收缴等情况。
(五)《无营业执照纳税户税收管理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印制计划于每年6月随同各地税务登记证印制计划一同上报。
(六)对生产经营比较稳定、有固定经营场所、无涉税违法违章记录的纳税人,由于工商营业执照到期,暂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可暂不转入无证户管理。三个月后,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收缴其税务登记证,并将其纳入无证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