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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8〕1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6-20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推广使用新申报表的时间安排
自2008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现行消费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为配合新申报表的使用,按照税务总局安排,有关申报软件的调整与测试工作正在加紧进行。请各单位及时做好新申报表推广使用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新申报表在我市的顺利推行。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在填报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同时,对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