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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政发〔2016〕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5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


关于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引领融资担保行业改革创新和转型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现就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市县融资担保机构。打造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融资担保主力军,支撑行业发展。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市场定位、稳步扩充资本规模、配备专业化市场化管理团队;县级要组建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贫困地区和林区新设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最低注册资本标准减半执行。

二、充分发挥特色鲜明的政策性和政府性行业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农业、科技、文化、森工、大学生创新创业等政策性和政府性行业融资担保机构要聚焦担保主业、聚神行业发展、聚力服务对象,做专做精做细产品和服务,集中力量解决现代农业发展、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林区产业转型、文化产业发展和大学生、科技人员、农民创新创业等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入资本金支持。对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发生额及在保余额较大、增速较快、代偿率和损失率较低、担保放大倍数较高、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省级财政给予注入资本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对辖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补充资本金支持。

四、吸引省外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投资机构和上市公司在我省设立法人融资担保机构。为支持其尽快开展业务,省政府可以优先股方式与其共同组建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

五、对业绩优良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补助。完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风险省级财政补助办法》,依据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户数、担保总额、在保余额、增长速度、放大倍数、代偿率和损失率等指标,对业绩优良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业务补助。

六、完善再担保体系建设。推进再担保机构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统一的融资担保体系。推动省鑫正担保集团和东北再担保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进一步扩大再担保业务规模,提高再担保业务比重,实现转型发展,将有再担保需求的融资担保机构全部纳入再担保体系。

七、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兼并重组。支持综合实力较强、从业经验丰富、产品品牌成熟、专注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与银行机构持续深入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兼并重组,发挥资本、人才、品牌、业务经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做大做强做精,引领行业发展。

八、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性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民营融资担保机构要守住风险底线,合理设置担保费率上限,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0%。

九、创新融资担保服务和产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结合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发展趋势,积极稳健开展民间融资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