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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决定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决定
通市政发〔2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电〔2015〕25号)要求,我市对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期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6年2月2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废止(此前相关文件已明令废止的,从该文件规定之日起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失效(文件规定适用期的,从适用期届满之日起失效)。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尚未届满的有效期连续计算;有效期已届满的,有效期从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3.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 通市政发〔2013〕5号


  附件2 

  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12〕14号) 


  附件3 

    

  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1.《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的意见》(通市政发〔2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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