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 〔2006〕9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6-06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66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葡萄酒行业的管理,严格贯彻落实总局《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
》(简称《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葡萄酒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
二、加强对《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的管理。
(一)《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简称《证明单》)是葡萄酒生产企业之间发生购销行为的凭证,也是销货方企业办理
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