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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 〔2006〕9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6-06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葡萄酒行业的管理,严格贯彻落实总局《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葡萄酒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
二、加强对《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的管理。
(一)《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简称《证明单》)是葡萄酒生产企业之间发生购销行为的凭证,也是销货方企业办理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