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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6〕4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3-30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三条“对属于享受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为了严格贯彻和执行财税〔2006〕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