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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3〕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2-2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的采集,省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考核。
二、根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