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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3〕15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5-15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优策网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11〕17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具体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点的确定
为了确保我市地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经与有关区、分局及中国烟草总公司深圳市公司共同磋商,确定以下单位为卷烟出厂价格、产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点)。
(一)深圳卷烟厂为卷烟出厂价格信息采集点,按《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