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安全高效金融环境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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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东北视察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结合我省金融稳定发展工作实际,全力推进金融安全高效的生态环境建设,切实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一)建立健全地方金融法规规章和规范。统筹推进地方金融监管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加快推进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立法,明确法律依据和授权。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完善农村金融基础服务公司、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小额贷款公司、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制度规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省司法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建设。加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完善行政和解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案件执行效率和胜诉案件标的额兑现率。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与立法、司法部门的沟通衔接机制,及时对各项金融领域的政策创制、监管执法和金融产品创新等开展法律咨询,确保各项工作依法合规开展。(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优化现代金融机构布局
(三)推动完善银行业机构体系。在商业可持续的条件下,科学合理地推动大中型商业银行增设乡镇、城市社区分支机构和网点,创新适应小微企业和“三农”需要的产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扩大资金投放规模,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推动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各市(州)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增强网点服务功能。持续拓展邮政储蓄银行农村金融业务,形成覆盖全省的支农服务体系。(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分别牵头负责,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配合)
(四)稳步发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围绕财富管理、资本中介等业务自主创设产品,规范发展柜台业务。大力发展专业投资机构,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向现代资产管理机构转型。培育发展私募基金市场,做实做大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壮大。(吉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别牵头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五)更好发挥保险机构功能。推动各类涉及公共利益的责任保险发展,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推动省内健康、养老、汽车、农业等保险公司做优做强核心业务。探索组建责任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信用保证保险公司。积极争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大力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和货运保险,进一步发挥海外投资保险作用,支持我省企业“走出去”。(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别牵头负责,省商务厅配合)
(六)积极发展地方金融组织。加快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发展壮大,提高服务经济发展能力。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再担保体系,提升商业性担保公司资本规模和担保实力。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重组联合和监管淘汰,提升行业竞争力。深化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改革,有效发挥不良资产处置通道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组建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消费金融等机构,填补业态空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分别牵头负责,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配合)
(七)优化金融集聚发展环境。深入推进“长春中心,一主多辅”的金融集聚战略布局,加速长春金融中心集聚发展,打造各市(州)、县(市、区)区域特色的金融集聚项目、金融小镇。推动各级政府研究出台财政、土地、人才、金融创新等相关政策,在机构入驻、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各地金融集聚区建设有序推进。(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分别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三、完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体系
(八)切实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建立大项目融资政策支持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尽早介入重大项目谋划,优先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支持“一主、六双”等重大产业布局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在建续建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建设吉林省重大项目融资服务平台,提升重大项目融资满足率和服务效率。鼓励保险资金以债权和股权形式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积极稳妥去杠杆。把国有企业和产能过剩企业去杠杆作为重中之重。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以及包括落后产能在内的所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对产能过剩行业中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虽暂遇困难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优质骨干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工作。(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多措并举降成本。统筹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开展“票据再贴现直通车”业务,增加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额度,重点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为降成本创造条件。清理规范企业融资中间环节,通过缩短融资链条降低企业在增信、担保、评估、公证等方面的费用,严防变相抬高实体企业融资成本。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下调至1.5%以内,减轻企业融资成本。(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增强金融机构普惠服务能力。督促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继续深化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向基层延伸普惠金融服务机构网点。鼓励地方法人银行继续下沉服务重心,开展社区银行业务,扩大机构布点密度。稳妥推动农村信用社改制,提升“三农”金融服务能力。推动信托机构围绕“三农”产业发展、小微企业融资等领域开发信托产品,满足不同层次的融资主体需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加强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建立小微企业顺畅融资政策机制,确保融资完成“两增两控”目标,支持个转小、推动小升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重点向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额分散、融资满足度相对不足的小微企业倾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存货及仓单抵(质)押等多种形式贷款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不简单停贷、抽贷、压贷。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小微企业资信等级设置浮动费率。探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扩大吉林省企业信贷周转基金运作规模,力争累计周转资金达到100亿元,缓解企业贷款到期续贷压力。(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分别牵头负责,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配合)
(十三)提高金融扶贫效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信贷资源配置、授信审批等方面扩大贫困地区的信贷投放,特别是加大深度贫困地区的有效信贷支持。根据财政专项资金规模,对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等脱贫攻坚项目加大信贷资金的配套比例。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探索创新信贷资金、保险资金、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联合投融资模式,满足贫困地区特色产业、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需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四)鼓励发展绿色金融。创新绿色金融服务方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专营支行,建立绿色金融事业部。发展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探索发展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融资工具,开发碳金融等市场化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探索建立绿色产业基金。发展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为绿色发展提供风险保障。(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五)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建立小巨人企业融资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在贷款准入标准、考核激励机制、风险容忍度政策等方面加大对科技成长型企业支持力度。加大对“数字吉林”、通用航空等信贷支持,强化对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金融保障。加快完善科技成果转让、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质押等服务体系,拓展权益融资便捷路径,重点支持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分别牵头负责,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市场监管厅配合)
(十六)建立数字化金融管理机制。深化“数字吉林”金融技术创新与应用,将普惠金融、智慧金融与智慧城市建设结合起来,提高金融对小微企业、“三农”以及民生领域的覆盖面和便利性。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建设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的全流程、全链条动态监测预警,及时有效识别重大风险隐患。(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分别牵头负责,吉林证监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配合)
四、全面深化金融改革
(十七)深入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加快设立农村新型普惠融资服务体系引导基金,支持“三支柱一市场”体系联动建设。推动标准化基础金融综合服务站铺设,开展农村信用信息采集、评价与应用,建设省级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平台,逐步健全全省互联互通的产权流转市场体系。研究差异化的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政策,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和民族自治县开展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由种植业的50%和养殖业的40%统一提高到60%。(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大力推动资本市场跨越发展。建立推进企业上市机制,实施上市公司倍增工程,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孵化培育,推动更多优质企业加快改制。鼓励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进行再融资。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自主进场挂牌和交易。大力培育优质合格发债主体,支持企业灵活发行债券新品种。探索组建债券增信公司、登记结算等新型资本市场服务平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分别牵头负责,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配合)
(十九)加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推进吉林银行增资扩股,加快上市发展步伐。稳妥推进农村信用社系统改革,加快省农信联社淡出行政管理,提高高风险农村信用社改制质量,推动发展较好的农村商业银行上市。支持东北证券公司通过收购兼并增强竞争能力,力争成为行业领军企业。推动都邦保险公司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明确吉林信托公司改制路径,稳妥实施股权多元化改革。推动省担保集团增强资本实力,提升经营管理效能。(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建立高层次金融开放合作格局
(二十)引进域外金融资源。积极引入域外金融机构,推动更多银行业、证券业等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建立招商项目落地运行融资政策机制,推动协议项目落地,促进金融资本在我省汇集。积极引入股权激励、分红权奖励、技术入股、企业年金等先进的金融管理理念,提升管理效能。支持省内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及企业申报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大金融对外开放力度。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东北亚地区周边国家的金融合作,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循环,畅通金融资源汇集通道。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分支机构或参与设立域外法人机构。鼓励省内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国家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一带一路”投融资项目建设,切实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外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二)加强域内外地区金融合作。争取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东北亚区域业务或运营总部,立足我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合作竞争。充分利用高层次图们江开发合作论坛、中国延吉·图们江地区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平台,开展与国内外的金融合作交流活动,提升区域金融合作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韩国际合作示范区、中俄珲春—哈桑跨境经济合作区等项目的支持,促进对外交流发展建设。(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外办分别牵头负责,吉林证监局配合)
六、筑牢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
(二十三)加强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控。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建设,筑牢区域性流动性风险防线。严格执行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审慎监管,加强资产负债期限匹配管理,保持优质流动性资产合理水平。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和测试评估,提高流动性风险防范能力。(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四)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建立企业债务风险化解政策机制,坚持“一企一策”,提高债务风险化解质量效率。设立由省属国资平台牵头发起的省级政策性产业纾困基金和总规模100亿元的吉林产业转型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必要的救助扶持。提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吉盛资产管理公司运营效能,盘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