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2-22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甬国税发〔2001〕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