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18〕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部署,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吉发〔2016〕26号)精神,加快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吉林省重大科技创新需求,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现代化的高效治理模式,具备完善的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资者的约定,实行章程管理。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应遵循创新机制、民办公助、企业运作、突出特色和服务产业的原则。鼓励域外名企、名校和高端人才来我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在吉中直机构与本地产业需求结合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本省科研单位和高校创新机制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金联合设立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 围绕全省“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在节能、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现代中药、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卫星、通用航空、精密仪器与装备、大数据、人工智能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农业等领域,以及未来颠覆性技术领域,重点依托长春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区域和创新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培育引进一批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章 认定与管理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新型研发机构应为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鼓励人才团队控股;
(二)依托国内一流科研院所、高校和行业龙头企业科研平台,或境外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研究机构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课题成果来源;
(三)拥有一支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领衔的研发队伍,且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50%;其中硕士或中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50%以上;
(四)新型研发机构以技术研发与服务为核心功能,研究成果以技术许可和转让方式等予以转化。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确认程序:
(一)拟申报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应在完成工商注册后到省科技厅备案,同时编制建设方案并向省科技厅提出认定申请。
(二)省科技厅在企业报送相关材料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对通过论证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确认为新型研发机构。对省委、省政府重点扶持和产业发展急需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支持。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 资金支持及管理。
(一)省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以后补助的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后补助额度依据相关绩效评估结果确定。
(二)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各类创投基金优先给予股权投资;鼓励各类担保基金优先提供科技担保服务;积极推动其上市挂牌融资。
(三)各级政府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开展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同等的待遇。
(四)试行创新券等方式,支持企业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服务。
第九条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型研发机构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名单由省科技厅报长春海关备案。
(四)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