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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2〕11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09-17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转发给你们。《通知》中关于调整酒类生产企业酒类产品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方法(三)中的合理费用和利润,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生产企业实际情况调查确定,其中合理利润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掌握的,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的粮食白酒10%、薯类白酒5%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确定。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2〕10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8-26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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