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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2〕26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10-22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市局转发的总局文件中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以下简称《109号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109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中“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是指酒类生产企业设立有关联关系的独立核算销售公司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情形。
请依照执行。
2002年10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2〕10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8-26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7月9日《